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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号,无业。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30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30日我院将此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现公安机关补侦完毕,于2020年4月23日将此案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0时许,在本市丰台区万泉盛景园**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酒后因感情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某持刀与崔某某争执后倒地,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发现王某某右腹部被刀扎伤,120到现场后将王某某送右安门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被锐器(片刀类)刺击右腹部,伤及左侧骼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的刀伤由被起诉人崔某某过失造成,亦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过失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及相关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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