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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逃税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不起诉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新化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单元**号,因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1月22日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起诉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7日至7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8月10日)。

新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新化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在新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犯罪嫌疑人崔某某。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由崔某某组织20股对新化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承包经营,并由崔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在经营期间,该公司采取印刷相同号码的“新化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凭证”作为过磅销售单据代替发票使用,采取销售煤炭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纳税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16992143.76元,少缴增值税2888664.44元,占应缴税款的10%以上,少缴地方各税1762715.77元,占应缴税款的39%以上。2016年8月11日,新化县国家税务局做出补交税款2888664.44元的新化国税稽处(2016)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处少缴增值税0.5倍罚款1444332.22元的新化国税稽罚(2016)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9月5日送达,崔某某及其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2016年9月5日,新化县地方税务局做出补交税款176215.77元的新地税稽处(2016)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881357.89元的新地税稽罚(201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崔某某及其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在规定期限未补交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等款项的情形下,国税及地税两部门又下达了追缴通知书,但崔某某及其公司仍未履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崔某某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书、追缴通知书后,主观上有拒不执行的逃税犯意,因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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