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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人,身份证号码3302271986********,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崔某某因找被害人俞某某索要债务,到天长市**区**路**小区**幢**单元**室。其用脚踹开俞某某家防盗门,强行闯入客厅,损毁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雅格牌LED手提灯1只、TCL牌液晶电视1台、铝合金玻璃拉门1扇,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坏财物价值总计2507.29元。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被杭州铁路公安处宁波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其赔偿损失,给予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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