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住南京市浦口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8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案发,梁某甲、梁某乙(均另案处理)开始利用电脑制作并打印虚假电话费、加油费、住宿费、餐饮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通过微信等方式出售给**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用于报销。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存在帮助邮寄发票的行为。
2018年12月17日,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根据举报破获本案,并抓获被不起诉人崔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郗某某、梁某乙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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