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五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路**号,现住户籍地。因犯行贿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译萱,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其间,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4月27日、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张某某是在将鱼塘挖好之后才出租给崔某某的,具体时间是在2017年底或2018年初,但是张某某、崔某某两人在签订租鱼塘合同时,崔某某为了便于管理将合同日期倒签到了张某某跟**村租地的时间2015年;涉案土地在《文昌市林地保护利用规(2010-2020年)》、《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中涉案土地性质不同。文昌市林业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的复函说明,经核套对《文昌市林地保护利用规(2010-2020年)》,该地块面积为21.0545公顷(315.817亩),全部属于规划林地,为商品林地;经核套对《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该地块面积为21.0545公顷(315.817亩),全部属于非规划林地。
本院认为,崔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两部手机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建议文昌市公安局依法发还。
副 检 察 长:邓瑞文
检 察 官:陈远如
检 察 官:崔林虎
检察官助理:易 虹
检察官助理:韩武站
书 记 员:席 骁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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