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重报。
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伙同其丈夫姚某某,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从麻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条蟒蛇,进行商业演出。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被列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只有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及其丈夫姚某某的供述证实涉案蟒蛇系从麻某某处购买,未得到麻某某供述的印证,亦无其他直接证据印证二人供述,因此认定崔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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