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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号,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5月9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4月12日、自2020年6月10日至6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包某某、王某某(该二人另案处理)伙同郑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亿余元,严重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其中,郑某某、崔某某、刘某某在案发过程中有按照要求提供名下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资金“过桥”以及操作转账出款等帮助行为。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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