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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振谦,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化名马涛从河北航空客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保定从家飞营业部”托运其从超市、批发部购进的中华(软)108条、中华(硬)578条,共计686条中华香烟到石家庄正定机场准备发往深圳。在石家庄机场收费站被新乐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686条香烟均为真烟,经河北省烟草专卖局鉴定686条香烟价值共计335700元。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次销售686条香烟,价值335700元。依据2011年5月6日 (2011)刑他字第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规定: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无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崔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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