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货车司机,住费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崔某(同案人)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一停车场院内,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购进柴油进行销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是否有非法经营柴油的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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