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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非法采矿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28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通过昌乐县营丘镇崔家庄村支书崔某乙介绍,明知大北农项目无采矿许可证,联系刘某某购买大北农项目开采出的石头,销售获利,涉案总价值150623元。
    2020年1月16日,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鉴定大北农项目区挖出的石头和东枣林村老砖厂储存的石头均为白云质灰岩,为矿产品。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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