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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性,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3193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长勇,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伙同潘某某虚构身份及捏造具备数亿美元的经济能力,在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欣燕都酒店内,以投资理财增值所需手续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宋某某30万元人民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将崔某某、潘某某抓获。现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书证:被害人某某某、崔某某及潘某某某某某、投资理财增值协议、资产证明、崔某某及潘某某出入境记录、收条及谅解书等; 5、其他证据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老年人犯罪、坦白、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已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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