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巴林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巴林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巴林右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张某某、崔某某于2019年5月 1日前后,在巴林右旗**苏木**嘎查**小组与**苏木**嘎查**小组交界处非法开垦草原75.65亩(林业和草原局移送的是82亩,但巴林右旗公安局查明其中6.35亩不属于张某某和崔某某开垦),并在其中分三块儿种植了总面积达35.6亩的葵花,三块儿葵花地的面积由北向南分别为6.9亩、19.7亩和9亩。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崔某某开垦并种植葵花的35.6亩土地的性质确为草场。林业和草原局移送我局的82亩土地的性质为草场,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崔某某开垦并种植葵花的35.6亩土地。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崔某某开垦的75.65亩土地、种植葵花的35.6亩土地原始地类系草地,不能排除上述土地原始地类系耕地的可能性。本院认为巴林右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张某某、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