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巴林右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张某某、崔某某于2019年5月 1日前后,在巴林右旗**苏木**嘎查**小组与**苏木**嘎查**小组交界处非法开垦草原75.65亩(林业和草原局移送的是82亩,但巴林右旗公安局查明其中6.35亩不属于张某某和崔某某开垦),并在其中分三块儿种植了总面积达35.6亩的葵花,三块儿葵花地的面积由北向南分别为6.9亩、19.7亩和9亩。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崔某某开垦并种植葵花的35.6亩土地的性质确为草场。林业和草原局移送我局的82亩土地的性质为草场,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崔某某开垦并种植葵花的35.6亩土地。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崔某某开垦的75.65亩土地、种植葵花的35.6亩土地原始地类系草地,不能排除上述土地原始地类系耕地的可能性。本院认为巴林右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张某某、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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