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34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河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河南省沈丘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集镇**行政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曹**、王**(均另案处理)共同成立了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曹**、王**产生了在网上销售假冒证件的想法,招聘员工在网上招揽购买人,在收取购买人费用后,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建(构)物筑物消防员”,再卖给他人。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明知曹**、王**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情况,仍予以收取、保管和寄送。截止2019年12月,曹**、王**民累计出售“建(构)物筑物消防员”证10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行为,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当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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