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威海**股份有限公司船员,现住荣成市**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1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甲驾驶鲁******轿车载崔某乙沿省道804由西东行,行至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坦埠庄村道路处,与周某某由南向北步行横穿道路时相撞,致周某某颅脑损伤死亡,车辆损坏。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崔某甲委托崔某乙电话报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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