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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崔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沿灵璧县**镇**村村道行驶至S223线2KM(**街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5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卫生院对其进行抽取血样送检。后经鉴定,崔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6.06mg/100ml,驾驶时已达醉酒状态。

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己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崔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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