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凤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年底期间,犯罪嫌疑人崔某甲邀约肖某某、龚某某、张某某、崔某乙、李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人到凤庆县**镇**村**小组崔某甲家、**村**小组赵某某家赌博,赌博过程中肖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贷款,并从赌资中抽利,赌博导致崔某乙欠肖某某赌债七万二千元该笔赌债由涉恶犯罪嫌疑人鲁某某对崔某乙非法索债过程中鲁某某等人将崔某乙的一辆车惟号为云******的五菱牌微型客车用于抵赌债,经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车价值24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崔某甲伙同肖某某有开设赌场的行为,无法证实本案的参赌人数累计方面达到立案标准;在抽头渔利、赌资数额累计方面,各证据之间也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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