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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11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现住吴桥县**乡**村**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的一天,崔某乙在喷洒除草剂时,不慎损害了犯罪嫌疑人崔某甲的部分玉米苗,后崔某乙与崔某甲的母亲杨某某就玉米苗受损一事达成赔偿协议。同年7月9日晚8时许,杨某某与张某某、崔某乙夫妇在吴桥县**乡**村北小桥处又因此事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崔某甲赶到现场后与张某某、崔某乙夫妇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扯殴打,在撕扯殴打过程之中,犯罪嫌疑人崔某甲推搡张某某致其摔倒在地。经吴桥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左侧第6、7、9肋骨骨折,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崔某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等从轻情节,且受害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不再追究崔某甲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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