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窝藏、包庇罪,经南皮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南皮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崔某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南皮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崔某乙以夫妻闹矛盾为由欺骗被不起诉人崔某甲,要求到其位于南皮县**小区的闲置房居住,后来崔某甲得知崔某乙是在逃犯的情况下碍于亲属情面并未将崔某乙驱离。
本院认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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