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乙,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72********,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崔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州市谷旦镇曲村东耕地建造钢结构大棚。经鉴定,崔某甲建蔬菜大棚占用土地总面积为7818平方米(合11.73亩),因进行建设厂房、硬化路面等占用耕地面积7538平方米(合11.31亩),基本农田面积7541平方米(合11.31亩),造成所占耕地的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恢复了非法占用土地的原貌,2020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缴纳了行政处罚款项221146.8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崔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孟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崔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11.73亩,崔某甲已经全部缴纳行政处罚款221146.85元,崔某甲已经拆除钢结构大棚,恢复土地原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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