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黑B***6号小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意路综合楼门前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6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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