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崔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封丘县XXXX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村X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7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不起诉人崔XX于2015年11月29日因赌博被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崔XX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XX醉酒后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AXXXXX小型轿车沿封丘县赵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赵陈线向南八公里行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崔X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崔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党员及工作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崔XX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4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呼气检测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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