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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嵇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嵇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嵇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嵇某某饮酒回家后,于当日凌晨6时30分许驾驶苏A9****小型普通客车,从其住址出发将其子送至南京大学附属中学,在返回途中,当车辆沿本市鼓楼区中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湖南路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时,被后方刘某某驾驶的苏AR****小型轿车追尾,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认定,嵇某某无责任,刘某某负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嵇某某在所驾车辆被追尾后,立即下车查看,随后为理赔正报警时,现场执勤民警便已前来查看事故情况,发现嵇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嵇某某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9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余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嵇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化)字[2020]6186号《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执法视频、监控视频光碟2盘。

本院认为,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嵇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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