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嵇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751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6时25分左右,嵇某某驾驶辽B****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八线大连**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门前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徐某某当场死亡。嵇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嵇某某无前科劣迹。
被不起诉人嵇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嵇某某系初犯、偶犯,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本院认为,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