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嵇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嵇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与现居地均为: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嵇某某到**镇“真实惠”超市,用徐某莲的支付宝付款给超市5000元人民币,又让超市将5000元钱转入嵇某某的支付宝账户,秘密窃取徐某莲人民币5000元,提现后用于挥霍。2021年1月8日,徐某莲收到嵇某某退还的人民币5000元钱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