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嵇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嵇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市辖区**路办事处**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嵇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嵇某某、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至2020年7月2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嵇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富春花园北门处,多次趁人不备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盗取“摇摇车”内硬币,由王某某实施盗窃行为,被不起诉人嵇某某负责望风,共实施盗窃作案四起,窃得现金人民币合计约63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嵇某某与王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富春花园北门南侧,以上述手法盗取被害人张某某摆放在惠民药房门口“摇摇车”内一元硬币约30余枚。

2、2019年2月23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嵇某某与王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富春花园北门南侧,准备以上述手法盗取被害人张某某摆放在惠民药房门口“摇摇车”内硬币时,后因被人当场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嵇某某随即逃离现场。

3、2020年5、6月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嵇某某与王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富春花园北门南侧,以上述手法盗取被害人崔某某摆放在万福来超市门口“摇摇车”内一元硬币约120余枚。

4、2020年7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嵇某某与王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富春花园北门南侧,以上述手法盗取被害人张某某摆放在惠民药房门口“摇摇车”内一元硬币约480余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嵇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钥匙等物证;

2.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嵇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崔某某陈述;

5.被不起诉人嵇某某供述和辩解;

6.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