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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嵇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0********,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有限公司员工,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室。被不起诉人嵇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江苏省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5月6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邵某某在网上以帮助他人进行“定位”、“找人”为由实施诈骗。为让更多被害人搜索到诈骗信息,邵某某在网上找到嵇某某,要求嵇某某在百度网站上推广关键词为“定位”、“找人”之类的广告链接,并将之前购买的用于作案的微信号放在该链接内。嵇某某在明知推广“定位”、“找人”的关键词是违法的情况下,仍帮助邵某某推广此类关键词链接。被害人点击“定位”、“找人”的链接后,就会添加邵某某放在链接内的微信号,邵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谎称可以帮被害人找人定位,在获取被害人信任之后,让被害人安装虚假的定位软件,并向被害人以软件开通、使用费用等为由诈骗被害人钱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嵇某某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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