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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延边**贸易公司**服务工作人员,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巍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巍某某于2020年9月4日20时许,酒后驾驶古A****6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南关区新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四环交会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检验,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0毫克/l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酒精浓度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

    (二)被不起诉人巍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巍某某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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