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现住汨罗市新市**村**组**号。
本案由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4日16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巢某某驾驶云F****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吴某某沿沪昆高速从贵阳往昆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沪昆高速2016km+500m处时,车辆与左侧混泥土护栏发生碰撞后侧翻在路面上,造成吴某某摔出车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出勘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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