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巢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作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巢某某持C1E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苏DZ****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在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绿南村委村道上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巢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9毫克/100毫升,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