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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巢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小区****门**室,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

乐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巢某某以给他人征兵入伍为由骗取张某甲八万元、张某乙一万二千元。后巢某某及其亲属将上述款项大部分退还当事人,并取得当事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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