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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巢某某诈骗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巢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7197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普陀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10月5日、2020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经营管理南京**金服汽车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及实际经营人:张某某,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以张某某、胡某某为首,经营**总公司为幌子,并通过**总公司经营管理下属的淮安、宿迁、徐州、六安、济宁、呼和浩特等分公司及**总公司的下级代理商,以低利息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的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到分公司和相关代理商处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多次对不特定客户以汽车抵押的名义对外放贷,在对客户车辆价格通过“车300”进行评估后,在客户抵押车辆上安装GPS,诱骗客户签订线上、线下与实际到手金额不一致阴阳合同,同时签订虚假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通过**总公司的资方对接的银行向客户进行放贷,同时签订汽车抵押融资租赁、补充协议、售后回租等书面合同,在客户抵押车辆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在对客户进行放贷后,扣除客户高额保证金、科技费、资产管理费、保险费、GPS费用等“砍头费”,并以虚假“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欺骗被害人,通过计算利息形式虚增客户债务,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客户还款期间,客户逾期还款或**总公司划扣系统出现问题,**总公司肆意认定为逾期还款违约,张某某安排胡某某(**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贷后管理部)负责对逾期车辆拖回,并以被拖车辆要挟被害人,索要剩余的本息以及高额的拖车费、违约金、逾期费等费用,以此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巢某某明知张某某公司实施套路贷诈骗,为其牵线搭桥协助其将部分砍头息转换成保险金形式。

南京**公司六个门店诈骗合计547起,诈骗金额合计9190747元。敲诈勒索55起,寻衅滋事6起。

本院认为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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