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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平危险驾驶)(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平,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路**号**房。2019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并处罚款一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9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平酒后驾驶粤T00***号小型轿车,由我市中山港大道由金盛广场往会展东路方向行驶,途经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与板埔路交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左某平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

同日,被不起诉人左某平接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左某平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左某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平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车辆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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