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村**幢**室,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57********,汉族,小学文化,淮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村**号,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3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周某某分别驾驶自行车从淮安**商贸有限公司下班后返回市区住所。16时28分许,左某某与周某某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宁连一级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178公里+700米处路段时,左某某所驾车右手把与沿宁连一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手把发生刮碰,致张某某所驾车右前部又与左某某身后同方向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前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理交通事故。经交通故认定,左某某、周某某共同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结果与两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周某某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清,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清,且客观上已经没有查证可能性。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左某某、周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左某某、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