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栋**房,现住湖南省怀化市**县**乡**村**厂。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11月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通道侗族自治县县溪镇包里村江口至包里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关某某(已判决)在没有任何投标资质的情况下,为达到承建该工程的目的,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商议并许诺给予其个人好处,由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联系数家有相关道路建筑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约定给予每家公司2万元的好处费,并承诺中标后按工程量给予相关中标公司提成。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分别联系河南**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通**建设有限公司,借用上述公司资质帮助参与围标,并约定好相关费用。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伙同关某某利用上述四家公司提供的公章和相关报名资料,并伪造授权委托书及签名等资料进行报名,借用上述公司资质进行围标。该工程项目最终由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人民币950余万元,该工程由关某某安排相关施工人员进行承建。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获取好处费人民币9万元,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个人获取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其个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投标文件、施工协议、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虢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具有退赃情节,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从左某某处扣押的涉案款项共计人民币157.9万元,由公安机关对违法所得部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对其剩余部分款项进一步核查审计,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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