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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左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8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9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左某某在贺州市注册了2家公司,即广西贺州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贺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把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私章卖给黄某某(已判决),未得款。

本院认为左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左某某为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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