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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检二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05199606******,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单元***因嫖娼于2019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驾驶浙DW****号小型轿车沿衢江迎宾大道由北往南行驶,16时21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衢江区迎宾大道**街道**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与徐某某驾驶的衢州衢江临时08****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3月18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衢江大队认定,左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鉴定,徐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升主动脉瓣膜撕裂、脾脏裂伤、胰腺挫伤、左小腿毁损伤等全身多发损伤,继发感染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20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告知左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左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左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根据民事赔偿协议,全部履行义务,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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