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8197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镇**路**号楼**单元,现住西峡县**镇。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左某某驾驶渝D*****小型普通客车沿311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行至311国道西峡县双龙镇小集村台子组路段,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左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左某某已和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伍万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左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案发后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