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6********,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桥,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路**家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5日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左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贵CB****号小型面包车,由本区国际商贸城往深溪镇方向行驶至遵义大道坪桥路段时,该车右前部车体将正在清扫道路的环卫工人段某某撞倒,造成段某某受伤后送往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当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段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多脏器损伤后失血性休克死亡。
肇事后,犯罪嫌疑人左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救助被害人,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七十七万元,犯罪嫌疑人左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七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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