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住罗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18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驾驶未开启前照灯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沿罗江区太平路由八景苑向树脂厂行驶,当行驶至太平廊桥东头时,因未注意观察,碾压路边花台,致使车辆侧翻并把张某甲甩出车外,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张某甲被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压住受重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犯罪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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