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现住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5月17日被释放,同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8日以川公(交)诉字【2018】59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同年1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6日汉川市公安局以川公(交)诉字【2020】799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7日收到案件材料后,审阅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汉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23日6时50分,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金彭”牌绿色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汉川市**镇**路段,将行人谢某某撞到,造成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汉川市公安局川公交认字2018第075号认定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任。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谢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三真司鉴中心司法鉴定,谢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汉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