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临沂**制药厂职工。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曹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委托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代替其参加山东省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同年10月26日早上8时许,曹某某持左某某身份证、准考证到临沂市**中考点准备入场时,被现场工作人员发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找人代替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构成代替考试罪。但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被不起诉人之间系朋友、同事关系,没有经济利益,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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