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住乃东区**局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乃东区公安局乃东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与其朋友在乃东区乃东路与湖南路交叉路口附近吃烧烤喝雪花啤酒,左某某本人喝了3瓶左右。次日0时许,左某某驾驶本人的川BQ****小型普通客车在乃东区经湖南路、香曲西路准备回其位于**局附近住处。0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老林业局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1时30分许,左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至山南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8.6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驾驶证件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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