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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阴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曾用名左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华阴市**公司职工餐厅厨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华阴市**公司**福利区**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独自在宿舍喝酒,到当晚23时许,其喝完酒后就睡觉了,期间喝了约六两牛栏山牌白酒。2020年5月15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左某甲酒后驾驶陕BL****号福特牌小轿车准备回铜川市耀州区老家,当其驾驶机动车沿秦电专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阴市罗夫**公司门口时,被华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罗夫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左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1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能够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2.现场查获照片、视频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不起诉人左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情况。

3.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的供述,证实被不起诉人左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经过,具有酒后间隔较长时间且行驶距离较短的酌情从轻情节。

4.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苏家店派出所查询,被不起诉人左某甲之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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