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小区**号楼**单元401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9时30分左右,左某某驾驶鲁******小型客车行驶至S7602疏港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位于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被告人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0mg/100ml。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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