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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8********,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住莱西市**小区**号楼**单元102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城区青岛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上海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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