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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23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号**排**号,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家属楼**楼**单元**室。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0时45分许,左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藁城区歧银线与廉西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9.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4日左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交了悔过书。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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