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13时36分,左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永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外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84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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