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路**号**栋**单元**户,现住湖南省衡阳雁峰区**栋**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与同事在衡阳市珠晖区**厂附近一家排挡吃饭,期间左某某饮用了约二两白酒与饮料的混合酒以及啤酒。20时许,左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湘******小型汽车沿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蒸湘南路湘桂高铁桥下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左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4.73mg/100ml。
案发后,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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