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163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路**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先后在长沙市岳麓区味庄饭店、乐皇KTV饮酒后,于当晚23时许驾驶其湘******小型汽车沿岳麓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过银盆岭大桥,在三一大道银盆岭大桥东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9毫克每100毫升。后交警将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带至湖南省中医附二医院提取血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0.4毫克每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