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于2019年5月12日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酒后驾驶甘G*****号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甘州区玉关路宁和园B区门口处时,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后出具甘申司毒鉴字(20191230)第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74mg/100ml。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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